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92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與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裁定(112年度抗更一字第5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顏永青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95號4樓)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游 文 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嘉 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