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21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邱崇勛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王俊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斯派瑞莎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主筆)
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游 文 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