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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34號聲 請 人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吳杏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献章會計師(即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及返還保證金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