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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45號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玉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提起抗告,雖其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所提另案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復未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分會函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