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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52號聲 請 人 姜廣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1至17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1至17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提出受文者為訴外人姜榮昇之○○市○○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