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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64號聲 請 人 林京虢(原名林韻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

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再審之程序為之,而係提出「民事抗告狀」,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胡 宏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