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84號聲 請 人 中華民國黃氏宗親聯合總會法定代理人 黃永基訴訟代理人 丁秋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正忠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5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