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34號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表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之理由甚有不服。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謝 說 容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