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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姚惠敏上列聲請人因與木白石頁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4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