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