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18號上 訴 人 黃 素 秋 原住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05巷29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吳鄭素貞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八號裁定對於上訴人黃素秋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黃素秋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邱 景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