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31號聲 請 人 鄧加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德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其逾期未補正,以110年度台聲字第3164號裁定(下稱3164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又對本院31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17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再對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