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36號聲 請 人 陳郭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博愛仁愛之家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台聲字第48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