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62號聲 請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確認續約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惟有管轄權之法院是否具有「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特別情形,須以客觀具體之事實定之,非得以主觀臆測之詞推斷。聲請人泛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越權受理、枉法裁判、抑留文書等情形,純屬其個人臆測,並無確切事證足以認定由南投地院審判,有難期公平之特別情形,所為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