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63號聲 請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即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確認續約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指定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63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63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查該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