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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香港商的近格傑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8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其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邱 瑞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江 鍊 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