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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81號聲 請 人 魏永彬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邱 瑞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