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84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事件,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8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案號欄所載「112年度聲字第884號」,應更正為「112年度台聲字第884號」。

理 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裁定有上述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