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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02號聲 請 人 簡誌重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500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1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游 文 科法官 翁 金 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