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39號聲 請 人 張淑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請求協助處理殯葬事宜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77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7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該確定裁定之訴訟程序,依法無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即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江 鍊 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