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17號聲 請 人 鄭智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尚真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