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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聲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34號聲 請 人 楊玉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亞蒨等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4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林 慧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