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上 訴 人 黃文發被 上訴 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被 上訴 人 賴清德
蕭美琴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13年度選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選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另以113年度台聲字第717號裁定駁回,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玆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吳 美 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