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上 訴 人 黃文發被 上訴 人 李進勇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13年度選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審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上訴人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