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上 訴 人 林明志被 上訴 人 吳昭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2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上訴。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51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3年5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許 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