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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29號上 訴 人 張淑晶被 上訴 人 張振盛

陳文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1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48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李 寶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