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聲 請 人 周綠梅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秀娥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陳玫如」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陳玟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