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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221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聲 請 人 周綠梅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秀娥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陳玫如」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陳玟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