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468號被 上訴 人 陳仕修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民國113年10月28日民事撤回上訴狀,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陳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