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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470號上 訴 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凃莉雲律師被 上訴 人 李國書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蔡宜峻律師賴以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101年9月間簽訂「新北市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投資約定書」(下稱系爭投資約定書,該重劃案下稱系爭重劃案),約定由被上訴人提供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予上訴人,供作上訴人投資系爭重劃案之資金,上訴人於系爭重劃案重劃完成及抵費地出售後,給付被上訴人按投資金額3倍計算(即1800萬元)之報酬,被上訴人已依約匯款600萬元至上訴人指定之帳戶內,兩造已就投資金額、投資報酬及清償期限達成意思合致,該契約有效成立,且未經合法終止或解除,兩造均應受其拘束。系爭投資約定書與上訴人於101年1月10日與訴外人李蹺(被上訴人父親)簽訂之協議書、重劃協議書(下合稱系爭2協議書,分稱系爭協議書、系爭重劃協議書),意欲達成之契約目的完全不同,難認二者間有契約聯立關係。系爭重劃案已重劃完成及抵費地出售,上訴人給付報酬之期限屆至,被上訴人依系爭投資約定書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投資報酬,且其行使權利,未違誠信原則。至於被上訴人在李蹺死亡後,單獨繼承其有關系爭2協議書之權利義務,與兩造間所簽系爭投資約定書並無干涉。被上訴人未曾授權其妻翁淑貞代理其與上訴人簽訂補充協議書,亦無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翁淑貞,或知翁淑貞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不負表見代理責任,補充協議書對被上訴人不發生效力,上訴人以補充協議書第2條所定買回土地之560萬元債權為抵銷之抗辯,為無理由。又依上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所違反者乃系爭重劃協議書第2條約定之情事,並未違反系爭協議書第4條第1項之約定,該第4條第1項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債權尚未發生。上訴人主張依該第4條第1項約定對被上訴人有2904萬9875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並以之為抵銷,亦無足採。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投資約定書請求給付180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不完備、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聯立契約之成立與否、無效、撤銷或解除,固應同其命運,惟其有關之法律關係分別適用各個契約之約定,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給付違約金等,則依各契約之約定,故原審就被上訴人是否有違系爭協議書第4條第1項約定、應否負懲罰性違約金之認定,與系爭重劃協議書無關,上訴人就此部分之指摘,不無誤會,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