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729號被 上訴 人 吳學晃(即吳進德(2)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祭祀公業吳從子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學晃為被上訴人吳進德(2)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係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被上訴人吳進德(2)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應由其後裔子孫為承受訴訟人,吳學晃為吳進德(2)之子,有吳進德(2)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上訴人亦不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本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林 慧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江 鍊 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