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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朱家明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被 上訴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日溢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十萬一千六百二十三元,應返還於上訴人。

理 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7,40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萬4,370元。上訴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1萬5,993元,即溢繳10萬1,623元,應依職權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