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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9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金桂等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重家再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至第10款情形之一,而未主張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應認其訴為不合法。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係主張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86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惟並未主張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所致,揆諸前揭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難謂合法。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林 慧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