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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3號

相 對 人 UNM Rainforest Innovations

法定代理人 Elizabeth J. Kuuttila上列相對人與再抗告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對於相對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變更其外國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4項規定甚明。本件對相對人應於國外為送達,惟遭退件而無法送達,有我國駐洛杉磯辦事處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陳 容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