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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56號抗 告 人 葉潤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聖通等間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3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13年5月13日113年度家抗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