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54號抗 告 人 葉潤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聖通等間請求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3年度家再抗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表明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及如何合於該款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