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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74號抗 告 人 謝 諒 獲 指定送達 oreaction6@gmail.com

黃 敏 祚黃 哲 彥

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 信託 Highberger,

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 Hung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書記官處分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1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謝諒獲、黃敏祚、黃哲彥、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 信託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15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65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8日為公示送達。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賴 惠 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