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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33號抗 告 人 劉文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簡凡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

二、抗告人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承審原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再審之訴事件之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該法官迴避。原法院以:該事件業於113年7月17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再抗告,已經終結,抗告人於終結後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即無必要,因而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明 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