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41號抗 告 人 蔡昀臻
張進興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進宗間代位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審重上字第6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桃園地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茲抗告人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惟查抗告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曾於113年7月31日聲請訴訟救助(見原法院卷第31頁),原法院未就抗告人此項聲請為任何准駁之裁定,即以抗告人逾限仍未補繳上訴費用為由,駁回抗告人第二審之上訴,自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管 靜 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