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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03號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抗 告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K.Hung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賓間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4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48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本院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黃 明 發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