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 拓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Jonathon Kottegoda-Breden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郭銘濬律師張郁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宋淑芬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4項所謂本案法院,依同法第524條第2項規定,在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時,固指第二審法院而言,若本案已繫屬於第三審,則指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言(同法第524條立法理由)。此項關於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程序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及第538條之4規定,準用於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程序。勞動事件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同有適用。本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本案,現繫屬於本院,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說明,自應由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