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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蘇德昌上列聲請人因與李靜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家上字第100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律師黃建閔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0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黃建閔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