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21號聲 請 人 何水源上列聲請人因債權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等與債務人何俊榮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34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3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5085號強制執行程序,在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暫停止執行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對原裁定提起之再抗告,業經本院認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無再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