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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24號聲 請 人 謝宗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錦達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

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25日之二則112年度台聲字第874號確定裁定(下合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此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

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核其書狀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