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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李玉鵬

李玉崑李玉龍李意蓮李玉珍李玉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22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6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規定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確定判決(下稱前案確定判決)違反預算法、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印花稅法、土地登記規則、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等,有諸多違反法令及故意扭曲公文意旨之處,並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惟臺中高分院112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下稱原二審判決)卻以不符再審理由駁回伊再審之訴,經伊提起上訴,原確定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又伊於另案臺中高分院112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審理期間,查到民國54年7月、8月及9月報紙資料(下稱系爭報紙資料)證明○○市○○○○○○○路所發之房屋拆遷補償費,係補償被拆遷戶,並非補償測量學校,內容重大,足以推翻前案確定判決,係本案之新事證,原二審判決駁回伊之再審之訴,無法令人信服,原確定裁定竟駁回伊之上訴,亦有同條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云云,為其論據。

二、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終局判決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裁判不備理由、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周、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等情形在內;另同條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當事人依其情形,並非不能知悉或難以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者,自無本款之適用。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確定裁定準用之。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三、查聲請人對於原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無非係就該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主張前案確定判決未斟酌系爭報紙資料,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惟上訴人於前案訴訟程序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並無不能知悉或難以提出系爭報紙資料之情事,難認前案確定判決有該款所定再審事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該判決已論斷或其他於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則原確定裁定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該上訴,經核並無不合。聲請論旨,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有發現未經斟酌證物之再審事由,聲明廢棄,並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蔡 和 憲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