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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95號聲 請 人 李玉鵬

李玉崑李意蓮李玉珍李玉珠李玉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3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法官 高 榮 宏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蔡 孟 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