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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杜東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表明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及如何合於該款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6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謂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應予廢棄,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胡 宏 文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