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56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邱 景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