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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78號聲 請 人 劉夢蘋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小川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218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家事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1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委任狀可稽,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王 怡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