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62號聲 請 人 謝乾隆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清風等間請求確認共有物分割協議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29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9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扶助標準,而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賴 惠 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