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聲 請 人 張淑晶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雪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9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45號確定裁定,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許 紋 華法官 賴 惠 慈法官 林 慧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